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湯文億┌─────────────────────────────────────────────────┐│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甲○○│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93年12月31日│2,100元│0000000│││││行│││││├──┼─────────┼─────────┼───────┼───────┼───────┼──┤│2│甲○○│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93年11月30日│11,7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