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埔刑簡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一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亦坦承確未經告訴人甲○○同意而侵入其住宅乙情不諱」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害居住自由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係為與告訴人洽談土地糾紛等事宜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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