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10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兼被告 許素蘭
鄭心怡 鄭 陳金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許素蘭、鄭心怡及鄭陳金鳳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02年度附民字第108號、第17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併將原告三人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