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 陳柏蓁 即 陳怡璇 代理人 黃意文 律師代理人 李長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
194號裁定自民國103年6月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任職於 黃聖雄 記帳士事務所,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此有 黃勝雄 記帳士事務所出具之薪資支出證明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0至7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695元,總清償金額為698,040元,清償成數為39.5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壽險保單,保單解約金合計441,510元,此有中華郵政103年11月3日函、國泰人壽103年11月11日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56至68頁)存卷可考。
則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另增加清償6,13
1元,並將名下永豐餘股票等值現金1,944元納入72期清償,每期增加清償27元,合計以443,376元之數額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435,646元,扣除必要支出541,602元後,餘額為0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98,04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黃勝雄記帳士事務所,每月平均薪資
約14,137元,有黃勝雄記帳士事務所出具之薪資支出證明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0至71頁),堪認屬實。
㈢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11,100元,扣除未成年子女黃○○(000年00月00日出生)扶養費3,000元,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8,100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另債務人每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元,遠低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之半數,其餘大部分扶養費8,498元由配偶負擔,堪認債務人此部分支出應屬合理。
㈣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薪資14,137元,加計每年年終獎金6,00
0元(平均每月500元),合計平均每月收入14,637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1,100元,餘額為3,537元,願全數納入清償,並將上開保單及股份現值,以每月增加清償6,158元(計算式:27+6,131=6,158)納入更生方案受償,以1個月為
1期,於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9,695元,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公允。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695元。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3.債務總金額:1,762,838元。││4.清償總金額:698,040元。││5.總清償比例:39.5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受分││││││配金額││├──┼────────────────┼──────┼────┼────┤│1│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9695││├──┼────────────────┼──────┼────┼────┤││合計│0000000│9695││├──┴────────────────┴──────┴────┴────┤│參、補充說明││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