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若儀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9,676,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1,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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