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傑選任辯護人何謹言律師
魏憶龍律師被告 陳富強
張祐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