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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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聲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 洪薇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下稱樹林高中)間聘任事件(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2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以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調查順序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91年至95年間,造成聲請人不適任教師情事之人員,諸如樹林高中教師 羅欽林穆金鳳徐文慧 、性騷擾案被申訴人 蘇伯強楊紹忠 、縣議員 金介壽 等人均為外省籍;另 周錫瑋 主政下之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及媒體TVBS均屬外省籍色彩;甚至聲請人被迫離開教職後至臺大醫院治療牙齒,造成其外貌受損之 張心涪 醫師亦為外省籍,可見帶有優越感之外省籍人員或單位,不理性地傷害本省簎之聲請人。聲請人就聘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後,書記官態度不太親切,不禁懷疑承審法官是否已有定見,法官之省籍若屬外省籍,恐無法公平審判案件,故省籍為聲請人權益受侵奪之關鍵因素,爰聲請特定屬性之外省籍法官應予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本件承辦法官,就本案事件有何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事,亦未具體指明其等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事實,僅憑其主觀臆測本件承辦法官就本案訴訟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法官迴避本聲請事件之審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徐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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