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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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阮氏憶
林金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律師被告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代表人 江聰淵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
參加人 林南榮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7月1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