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林 沈蘭
沈秀枝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沈蘭 、沈秀枝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送達於被告林沈蘭,於103年12月18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於被告沈秀枝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嗣被告林沈蘭、沈秀枝均不服判決,於103年12月22日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然被告林沈蘭、沈秀枝迄今仍未以書狀補提理由於本院,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林沈蘭、沈秀枝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尤開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