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陳茂發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被告 江明昕
林琨焱 江明輝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簡上字第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