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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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 廖謹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
參加人鳳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創豐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鳳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鳳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29條規定,向被告提出申請,經被告以104年11月3日府都新字第10431456902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在案,並於104年11月4日至104年12月3日公告核定系爭計畫案。原告為系爭計畫案範圍內第63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範圍2960分之288),對權利變換結果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撤銷上開核定系爭計畫案之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上開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徐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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