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七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處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期徒刑十月,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空言不服原判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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