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身分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法官趙春碧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易││台│等│台│中4││台│中4│││賭│期科│1│中│偵1│中│2│5│中│2│6│││徒罰││地│2│地│簡2││地│簡2│││博│刑金││檢│7│院│1││院│1││││四執││署│3│││││││││月行││││││││││││完││││││││││││畢││││││││││├──┼──┼────┼─┼───┼─┼───┼────┼─┼───┼────┤│妨│有一││台│等│台│9││台│9│││害│期年│間│中│偵4│中│上3│6│中│上3│7││風│徒││地│4│高│訴1││高│訴1│││化│刑││檢│6│分│2││分│2││││││署│3│院│││院│││└──┴──┴────┴─┴───┴─┴───┴────┴─┴───┴────┘
(受刑人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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