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而上訴人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上訴人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其上訴期間截至一月廿七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一月卅一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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