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О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三○號遺棄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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