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肆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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