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0號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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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0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和解筆錄原告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高雄甲型聯合保修廠
法定代理人 楊竣任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被告 陳映守
上開當事人間110年簡字第100號賠償給付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文婷書記官洪嘉慧通譯朱富仁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廖健翔到被告陳映守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8萬9,697元,並自111年1月16日起,按月於每月16號給付原告新臺幣3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廖健翔被告陳映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書記官洪嘉慧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