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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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對被告甲○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萬元,應繳裁
判費45,2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