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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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70號
原 告 高斯椅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源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0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