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兼上二人共同
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00000000.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告代理人 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整(不
  含強制險)。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9年11月5日前乙次
  給付原告。
二、原告願原諒被告之刑事責任,不再追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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