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兼上二人共同
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00000000.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告代理人 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整(不
含強制險)。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9年11月5日前乙次
給付原告。
二、原告願原諒被告之刑事責任,不再追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