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4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己○○○
兼上三人共同
代理人   甲 ○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原告兼代理人 甲 ○
  被    告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交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新分行票號
  ET0000000面額肆拾伍萬元整,發票日99年10月5日之支票乙
  張。
二、原告願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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