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中簡上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中簡上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六五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四0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