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
張智翔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稱並無犯罪。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