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孟言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孟言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供詐欺者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仍不違背其本意,於民國98年7月中旬某日起,受僱於不詳之詐騙集團,從事收集履歷表、證件、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並將之轉交予該集團使用,每收取1份可獲得新臺幣5百至1千元之報酬。嗣於:⑴98年9月10日上午11時18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後火車站統一超商,收取 許志龍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桃簡字第565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交付之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旋即轉交予該詐騙集團。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藉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購物訊息,使附表一所示之 曾依萍 等6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許志龍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⑵98年9月11日下午
2時3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收取 林川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01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交付之永豐商業銀行板新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得手後,旋又轉交予該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即假藉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購物訊息,使附表二所示之 許韶廷 等12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林川上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1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56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87號、第41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0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被害人 葉星賢 警詢筆錄」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陳孟言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收得許志龍、林川之2個帳戶,均交予同一詐欺集團,所犯時間相近,手段、方法相同,且係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客觀上應視為包括的一行為,僅論以一罪,業經公訴檢察於準備程序中更正。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幫助詐欺集團收購帳戶,並非實際參與詐欺行為、交付之金融機構存摺等資料僅2件、被害人人數、被害人損失之金額,及犯後坦承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⑴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⑶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附表一: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號││││(新臺幣)│├─┼───┼───────────────────────────┼──────┼─────┤│1│曾依萍│98年9月14日中午11時50分前某時,以「 蔡育庭 WARMBEGGOR」│98年9月14日│3,170元││││之名義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COACHF13341全│中午11時50分│││││新新款兩用肩背/斜背包拍賣廣告,致曾依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 鄧佩欣 │98年9月14日下午1時26分前某日,以人頭帳號finnfinn在雅│98年9月14日│27,000元││││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包包拍賣廣告,致鄧佩欣陷│下午2時42分│││││於錯誤,依指示匯款。│││├─┼───┼───────────────────────────┼──────┼─────┤│3│ 朱權 │98年9月14日前某日,以人頭帳號ilin705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98年9月14日│5,480元││││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頸肩按摩器拍賣廣告,致朱權陷於錯誤,│下午2時42分│││││依指示匯款。│││├─┼───┼───────────────────────────┼──────┼─────┤│4│鄭達人│98年9月14日下午4時17分許,以人頭帳號bababu-666在雅虎│98年9月14日│5,400元││││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OSIM-uPapa-Hug頸肩樂按摩器│下午4時47分│││││拍賣廣告,致鄭達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 宋麗雯 │98年9月15日上午8時30分許,以「喬喬美妝」之名義在雅虎│98年9月15日│3,580元││││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保養品拍賣廣告,致宋麗雯陷│中午12時42分│││││於錯誤,依指示匯款。│││├─┼───┼───────────────────────────┼──────┼─────┤│6│ 朱秀月 │98年9月14日晚上8時許,以人頭帳號ILIN7051在雅虎奇摩拍│98年9月15日│5,480元││││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OSIM-UPAPA-HUG頸肩樂按摩器拍廣│下午1時許│││││告,致朱秀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附表二: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號││││(新臺幣)│├─┼───┼───────────────────────────┼──────┼─────┤│1│許韶廷│98年9月11日晚上8時57分前某日,以人頭帳號loveling961│98年9月11日│7,5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國際牌LX3數位相機拍│晚上8時57分│││││賣廣告,致許韶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許 玉芳 │98年9月11日晚上10時30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bigkim09091│98年9月11日│8,000元││││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相機拍賣廣告,致許│晚上10時30分│││││玉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3│葉星賢│98年9月12日凌晨0時30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98年9月12日│6,300元││││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sonyt900相機拍賣廣告,致葉星賢陷│凌晨0時30分│││││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4│ 游尊雅 │98年9月11日晚上10時許,以人頭帳號shing60851在拍賣網站│98年9月12日│6,100元││││上刊登虛偽不實之AcerN705AspireOne在XP8.9吋160G藍石XP│上午9時26分│││││版小筆電拍賣廣告,致游尊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 王樂仙 │98年9月12日上午10時許,以人頭帳號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98年9月12日│13,150元││││上刊登虛偽不實之相機廣告,致王樂仙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上午11時7分│││││話0000000000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6│ 方重耀 │98年9月12日下午4時40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bigkim09091│98年9月12日│6,000元││││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FUJIFILM型號200fd│下午4時40分│││││型數位相機拍賣廣告,致方重耀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973││││││243531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7│ 曾金富 │98年9月12日下午3時23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maggie691112│98年9月12日│8,0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HP電腦小筆電拍賣廣告│下午3時23分│││││,致曾金富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8│ 盧盈安 │98年9月12日凌晨0時3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p525789在雅│98年9月12日│3,000元││││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手機拍賣廣告,致盧盈安陷│凌晨0時3分│││││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9│ 張嘉芫 │98年9月12日上午10時許,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9月12日│6,300元││││刊登虛偽不實之SONYDSC-T900相機(1200萬畫素,保固2年│上午10時許│││││送8G記憶卡)拍賣廣告,致張嘉芫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9││││││00000000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10│ 張春生 │98年9月12日上午11時34分前某時,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98年9月12日│16,000元││││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不實之HTC-HERO手機拍賣廣告,致張春生陷│上午11時34分│││││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11│ 柯志宏 │98年9月12日上午11時許,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9月12日│9,600元││││刊登虛偽不實之PANASONICDMC-LX3數位相機拍賣廣告,致柯│下午5時19分│││││志宏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12│ 徐祥能 │98年9月12日晚上8時許,以人頭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98年9月12日│12,800元││││刊登虛偽不實之KHS-T3功學社摺疊腳踏車拍賣廣告,致徐祥能│晚上8時18分│││││陷於錯誤,先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聯絡後,再依指示匯││││││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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