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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