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二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叁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二元,第一審公示送達刊登廣告費四百元,合計為一萬八千零三十二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