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98年度執聲字第2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卡地亞木盒叁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商標法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1636號判處拘役50日並沒收如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品,於98年6月15日判決確定;惟本案扣押之卡地亞木盒3盒(詳98年保管字第1837號扣押物品清單),亦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係專科沒收之物,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案仿冒商標之卡地亞木盒3盒,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