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李文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百誠承晉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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