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陳兆鑫
被   告  穆建鳴穆陞銘詰達電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322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4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穆建鳴即穆陞銘即詰達電機企業社在(①新臺幣叁萬肆仟叁
佰捌拾元整,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貳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整,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整,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及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壹拾陸元整)之範圍內應給付原告就訴外
李芷萱李袖慧 對被告之三分之一薪資債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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