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贓物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八二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裁定撤銷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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