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司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即申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送達代收人 劉江抱 會計師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完結申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申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就任,因八十九、九十、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迄未核定,故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月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二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完結申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