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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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二0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決定,提起覆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決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越聲請期間,其聲請覆議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