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①訴之聲明②被告欠款明細)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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