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