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4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9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97年7月29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個月,參照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上開確定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法院聲請裁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予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闡述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得易科罰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月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11日│96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7736號│度偵字第920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588號│96年度易字第30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9日│96年9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588號(96聲減│96年度易字第3036號││││字第6222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8月7日│96年10月4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備註│度執減更字第8302號(97年度│度執字第14584號(97年度執│││執更字第419號)│更字第419號)│└────────┴─────────────┴─────────────┘┌────────┬─────────────┬─────────────┐│編號│3│4│├────────┼─────────────┼─────────────┤│罪名│詐欺│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月│├────────┼─────────────┼─────────────┤│犯罪日期│96年1月15日│96年4月5日至96年4月2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9202號│度偵字第1919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036號│96年度易字第5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5日│97年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3036號│96年度易字第562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0月4日│97年3月31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備註│度執字第14584號(97年度執│度執字第9386號│││更字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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