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銳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與附表不符)。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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