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號
、第一九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門窗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
之門窗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 吳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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