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貞
訴訟代理人 林孟舫
被 告 甲○○即聯華通
訴訟代理人 陳希勤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三重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