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貞
  訴訟代理人  林孟舫
  被   告 甲○○即聯華通
  訴訟代理人  陳希勤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三重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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