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三八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廖珠蓉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
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