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8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三八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廖珠蓉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
  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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