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訴人 邱森山 訴訟代理人 陳清宏
吳炳輝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春蘭
邱國禎 邱俊隆 邱昱翔 (即 邱俊吉 之承受訴訟人) 邱昱豪 (即邱俊吉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詩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上訴人邱俊吉業於民國104年1月22日死亡,本院認訴訟程序於被上訴人邱俊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本件於被上訴人邱俊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被上訴人邱俊吉之繼承人邱昱翔、邱昱豪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104年10月
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由被上訴人邱俊吉之繼承人邱昱翔、邱昱豪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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