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江宜芳
被 告 蔡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江宜芳
被 告 蔡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