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江宜芳
被   告  蔡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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