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聲字第17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曾惠清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於民國104年7月3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土刑字第
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從事性交易者,處
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
2項、第8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性交易」,係
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此參本法立法理由以及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自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曾惠清於民國104年6月
24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嬡莉
斯養生館(下稱系爭養生館),經媒介以按摩100分鍾,消
費金額1,200元,接受另一行為人 陳長廷 之消費。於按摩時
段中,行為人陳長廷以另付600元之代價請求異議人做半套
式(俗稱打手槍)性服務,被異議人即同意並為陳長廷為半
套式性服務,經警查獲,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
1款規定,因而裁處異議人罰鍰1,500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日陳長廷於異議人按摩途中,即脫下
褲子進行猥褻動作,異議人曾經制止過,但客人不聽從制止
而做第二次猥褻動作時,伊即跑到樓下告知情況,櫃台人員
也隨之上樓撞見陳長廷之猥褻行為,並請陳長廷穿好褲子下
樓。陳長廷下樓後即在店內及門口叫囂罵 三宇經 ,櫃台人員
一再請其離開,但陳長廷不聽從,櫃台人員隨即報警處理,
員警到來時,陳長廷即向員警表示櫃台人員打他,員警問要
不要提告,陳長廷說不用。而過了約20分鐘,老闆跟伊說陳
長廷帶人來店亂,才知到是便衣警察到來,而處分書所陳述
查獲600元證物,是陳長廷做筆錄交給警方的,係陳長廷惡
意栽贓嫁禍,爰聲明異議,請求鈞院撤銷原處分。
四、經查,異議人固辯稱未與男客即陳長廷從事性交易云云,惟
查,陳長廷於警詢時證稱:伊約係24日9時30分許到達系爭
養生館,進去之後,櫃台即介紹消費方式為100分鐘1,200元
,後櫃台人員帶伊上2樓,安排異議人服務,異議人先幫伊
按摩,按摩約20分鐘後伊直接把褲子拉下來,異議人說怕警
察會來臨檢,伊就向異議人表示之前來系爭養生館消費有小
姐主動免費幫伊做,嗣異議人表示如果要打手槍要多收600
元,伊亦同意,異議人就為伊的性器官按摩,邊按摩邊說額
外600元要先收,伊就直接拿600元給異議人,在異議人幫伊
打手槍時,伊就問異議人說,可不可以做2次,異議人回答
說好,伊第1次射精後,異議人即幫伊用衛生紙擦拭精液,
擦拭後,異議人就快速拿去廁所馬桶沖掉,再幫伊做第2次
時,伊心裡想異議人已經37到38歲,而且收費這麼貴,故伊
第2次射精後,即從異議人口袋內把之前給的600元拿回來,
異議人發現,幫伊擦拭精液拿出去後,即直接下樓去找櫃台
上來向伊理論等語明確,核陳長廷就其進入系爭養生館後如
何達成性交易合意、交易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均證述
清楚、詳細、具體。且參以卷附系爭養生館監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異議人於當日晚間10時26分23秒許確有手持衛生紙
至房間內之廁所丟棄,復又返還房間為陳長廷服務,直至10
時36分始請檯台人員上樓處理等情,亦與陳長廷所稱異議人
確有中途手持衛生紙至房外丟棄等節相符。而異議人雖於警
詢中辯稱:衛生紙係伊至隔墊床撿到的,才拿到廁所丟棄云
云,惟衡以異議人為陳長廷按摩時係按時間計算,於服務時
間尚無可能再至他床位撿拾衛生紙,更無可能任意離開房間
丟棄物品,是在在均與常理未合。復陳長廷亦因本件性交易
之行為,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遭原處
分機關裁處罰鍰1,500元,並有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而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規定,從事性交易者,依法均應處罰,故陳長廷實無陷自
己遭受處分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必要,且並無證據證明其非在
自由意志下供述,其證詞應非虛構,誠屬可採。是異議人於
前揭時、地有從事有對價之猥褻即性交易之行為,洵堪認定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
,處異議人1,5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
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