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9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9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承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右當事人間因土地承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行「七十年度」應更正為「七十九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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