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121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被 告 王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請求醫療費用財產權發生爭執,就醫診
治地點為原告醫院所在,被告設籍及住所地在為高雄市左營
區,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上開規定,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