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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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 曾德明 被告 曾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有房屋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41.69平方公尺(12.61坪),並以每坪新臺幣(下同)20,000元購買上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2,200元(計算式:12.61坪×20,000元=25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