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收視服務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收視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具狀追加請求為179,833元,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