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81號聲請人 余米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冠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6,96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程序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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