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秉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秉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秉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鍾秉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2項│├───────┼────────┼────────┼────────┼────────┤│犯罪日期│101年3月10日凌│101年4月16日下│101年4月30日某│101年2月6日晚│││晨4時許│午某時許│時許│間11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014號、10│偵字第3014號、10│偵字第5103號│偵字第1122號│││1年度毒偵字第38│1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1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1343號│1343號│6094號│65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7日│101年8月17日│101年9月25日│101年10月2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決││1343號│1343號│6094號│652號││├────┼────────┼────────┼────────┼────────┤││確定日期│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10月12日│101年11月16日│├──┴────┼────────┴────────┼────────┼────────┤│備註│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至3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