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冠群 上訴人即被告 戴成相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0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偵字第3462號、第3463號、第3464號、第3677號;併辦案號:同署100年度偵字第4047號),提起上訴。查本案與繫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7號被告劉冠群、戴成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相牽連,茲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應命該院將該案件移送本院合併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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