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龐庭筠任庭筠 ).被告 陳郁隆 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32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關於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則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雖屬合法,仍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8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陳郁隆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未附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以101年度交上易字第320號判決駁回。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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